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的实践,结合钟楼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的对象
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主动扶贫帮困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
10.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
13.党内或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20%-30%之间的、党内或群众民主评议的优秀率、合格率之和低于60%的,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对于支部党员人数少于7人的,党内外民主评议合计不合格率在30%-50%之间的,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
14.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二、诫勉的形式
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诫勉的程序
1.党支部(或党总支)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初步提出被诫勉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2.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后,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负责进行诫勉谈话。若被诫勉对象为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负责谈话;
3.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4.党支部(或党总支)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5.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四、诫勉的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五、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1.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 ,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