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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院党员诫勉制度

2015年06月03日 09:51来源: 点击:[]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的实践,结合钟楼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的对象

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理想信念不够坚定,思想退化,偶尔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在大是大非面前原则性不强,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不够坚定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不关心群众疾苦,虽有帮助困难群众的能力和条件,但不愿意主动扶贫帮困的党员;

4.在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5.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连续三次以上的党员;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7.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8.不能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9.群众思想工作方式不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党员;

10.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11.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12.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的党员;

13.党内或群众民主评议不合格率在20%-30%之间的、党内或群众民主评议的优秀率、合格率之和低于60%的,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对于支部党员人数少于7人的,党内外民主评议合计不合格率在30%-50%之间的,且尚未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

14.其他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二、诫勉的形式

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诫勉的程序

1.党支部(或党总支)在调查、核实上述情况的基础上,经讨论,初步提出被诫勉对象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2.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后,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或委派专人负责进行诫勉谈话。若被诫勉对象为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则由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负责谈话;

3.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4.党支部(或党总支)要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5.诫勉谈话时要有专人做好记录。

四、诫勉的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五、诫勉谈话工作管理

1.党支部(或党总支)要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 ,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予以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组织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2.诫勉谈话有关资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作为考察考核干部、党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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