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大东教通〔2013〕101号
各分院(中心),学生各班:
为了确保本学期课程期末考核工作顺利有序进行,请各分院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本科生课程考核办法》的各项规定组织课程期末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对拟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须由任课教师于12月20日前填写《东方学院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东方教务内网表格下载栏下载),交课程归属分院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教务管理部(行政楼A105东田老师处,电话:87571295)备案。
3、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向学生所在分院办理申请缓考手续(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考试后提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未参加考试的,作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未在教务系统注册和不在任课教师的授课名单内的的学生,均不能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任课教师对其课程不予评分、登记。
教务管理部
20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