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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学院本科生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21年10月18日 13:18来源: 点击:[]

为了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和倡导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等活动,形成科研作品,进一步规范学分认定过程,在《信息学院本科生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之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受理时间

参与认定的训练项目、科技竞赛、学生科研等项目需与自身专业相关,符合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

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认定材料,逾期材料不予受理。一般在各实践环节开始前受理学分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学生仍需正常参与对应的实践教学环节。依据教学计划,专业实践1、专业实践2和专业综合实训每年春季学期受理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每年秋季学期受理认定,具体以学院相关通知为准。

二、认定流程

1、专业实践1、专业实践2、专业综合实训学分的认定流程

具体认定流程见下图,申请表按本细则附表1填写。


 2、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认定流程

具体认定流程见下图,申请表按本细则附表2填写。

 三、成绩评定

1、专业实践1、专业实践2和专业综合实训

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所认定的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参考表1执行,具体成绩评定由相应各系完成。

表1 各环节成绩评定参考

项目类别

获奖等级或项目等级

拟认定专业实践1、专业实践2或专业综合实训成绩

学科竞赛

省级、国家级获奖

原则上评定为优

院级获奖

原则上评定为优或良

学生科研

一级或二级学术论文、纵向课题、专利及著作权

原则上评定为优

院级科研项目

原则上评定为优或良

项目训练

国创、新苗项目

原则上评定为优

校创项目

原则上评定为优或良

 

2、毕业论文(设计)

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最终成绩由信息学院教学委员会组织答辩后评定。

四、存档要求

1、专业实践1、专业实践2和专业综合实训

(1)实践环节存档材料

申请认定的学生需按表2要求提供材料进行存档。

表2 申请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认定的存档材料要求

项目类别

存档材料

项目训练

①学分认定申请表;②项目结项证明;③项目结项报告。

学科竞赛

①学分认定申请表;②获奖证书复印件;③参赛项目文档。

学生科研

学术论文类

①学分认定申请表;②论文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和封底),涉及到论文索引的,需提供索引证明。

课题类

①学分认定申请表;②课题立项证明;③课题申报书及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对其项目参与情况的具体说明。

著作撰写

①学分认定申请表;②证明材料。

专利、软件著作权

①学分认定申请表;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证明;③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文档。

院级科研项目

①学分认定申请表;②结项证明;③结项报告。

(2)学院存档

在各实践教学环节存档材料中需将相关的认定通知及公示材料一并存档。

2、毕业论文(设计)存档材料

(1)存档内容

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相应文档需按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进行存档,主要包括以下六个部分:

①学分认定申请表

②佐证材料

③开题报告

④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相关作品

⑤指导教师评阅单

⑥答辩记录本

其中佐证材料和存档作品要求见表3。

 

表3 申请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存档材料要求

项目类别

存档材料

项目训练

佐证材料:国创项目或新苗计划结项证明;

作品:项目结项报告。

学科竞赛

佐证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

作品:项目竞赛文档。

学生科研

学术论文

佐证材料:期刊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部分和封底),涉及到论文索引的,需提供索引证明。

作品:学术论文

纵向课题

佐证材料:课题立项证明;

作品:课题申报书及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对其项目参与情况的具体说明。

专利

佐证材料:专利证明;

作品:专利申请文档。

 学院在存档当届毕业生材料时,需将相关的认定通知、公示材料一并存档,并附上毕业论文(设计)替代的所有学生清单。

(2)格式要求

申请替代毕业论文(设计)的作品格式要求如下:

①论文(设计)题目写法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采用“年份+项目类别|学科竞赛名称|期刊名称|课题类别+作品名称+‘项目书’”形式;

项目组成员以同一项目申请认定的,应在论文题目后加上“(团队项目)”,即“年份+项目类别|学科竞赛名称|期刊名称|课题类别+项目名称+‘项目书’(团队项目)”。

②作品格式

作品格式及装订顺序按信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格式要求执行。其中封面和评阅单中的论文(设计)题目按①中要求的写法。

五、其他补充说明

对在实践教学环节认定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违纪处分条例》(浙财东[2021]119号)进行处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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